学位标准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标准(适用于2016年7月以后备案人员)

兰州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校研〔2016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88号)、《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兰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国家授权可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下同),且我校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并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四条 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

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不受获学士学位年限的限制,其本科专业必须为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和口腔医学类,且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已经取得合格证书。申请人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专业相对应。

(二)申请人应向拟申请学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学院审核通过后,将拟接受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注册。

第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1.课程考试

注册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所申请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学科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临床能力考核

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人员,须通过临床能力考核。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视为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三)学位论文

1.论文撰写

学院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规范、质量要求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相同。

2.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由不少于三位本学科具有硕士点的外单位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并全部通过。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还应有至少两名行业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要求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相同。

第六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须在完成注册后的六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取得学位,否则此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经三个月的公示期无异议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核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五年完成的科研成果(署名单位不做要求)达到所申请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的要求。

(三)申请人应向拟申请学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4.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学院审核通过后,应将拟接受申请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认定

通过资格审核后,申请人按照所申请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参加考试,考试要求和我校该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申请人须在资格审核通过之日起的一年内通过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否则此次申请无效。

(二)完成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理工农医类至少1SCI二区收录论文;人文社科类至少2CSSCI收录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CSSCI-A类论文;第一单位与通讯单位必须为兰州大学)。

(三)学位论文

1.论文撰写

学院应指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规范、质量要求与本学科全日制研究生相同。

2.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由不少于五位本学科具有博士点的外单位正高级专家进行评阅,并全部通过;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请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七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研究生导师,至少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要求与本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须在通过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此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经三个月的公示期无异议后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课程考试、论文指导、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仅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达到了硕士或博士的要求,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五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校研字〔1998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校研字〔2012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