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规范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报告撰写过程中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恪守学术诚信,防范学术不端,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现将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受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委托编制的《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导师、研究生认真学习,结合学科实际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压实责任,规范人工智能工具使用
研究生作为成果完成人,是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报告全部内容负最终责任。学位论文核心观点与创新成果必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严禁利用人工智能工具代写、剽窃、伪造研究内容。严禁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处理涉密、敏感数据,并须做好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
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指导审查职责,结合研究方向明确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要求,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工具,防止过度依赖工具弱化独立研究能力,认真审核学生成果学术规范性。
各培养单位要组织专题学习,对照《指南》,结合本学科特点完善管理要求,落实研究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人工智能工具使用声明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报告,均须提交人工智能工具使用声明,无论是否使用过人工智能工具,都要如实填报。
1.如使用人工智能工具,需如实写明工具名称、使用环节、目的、日期等内容;学生本人须对工具生成内容逐一核查,保证内容符合研究实际与学术规范。
2.如未使用人工智能工具,须在声明中明确全过程未使用人工智能工具。
声明单独成页,置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报告)原创声明之后,作为正式组成部分随材料一并归档。未按规定提交、填报不实或隐瞒使用情况的,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三、落实答辩环节专项质询要求
各单位开展学位论文答辩、实践成果鉴定时,须将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列为答辩质询的固定环节。
1.研究生答辩时须主动报告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接受答辩委员会问询,按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答辩陈述与现场问答必须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如实反映自身专业学术能力。
3.答辩委员会应把人工智能工具合规使用情况纳入评议范围,对存在疑点的重点核查;发现违规线索的,按学校学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违规处理要求
研究生在研究过程中不当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或存在隐瞒使用情况、学术不端、泄露涉密敏感信息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校内相关制度,视情节予以教育警示、过程管控、学术惩戒;已经获得学位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学位。
请各培养单位将本通知及附件传达至全体导师和研究生,做好政策宣讲;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研究生院。
附件:《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
兰州大学研究生院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