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兰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兰州大学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分委员会任期将满,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工作,并同步进行学位授予点负责人换届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
(一)分会设置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和学位点建设需要,兰州大学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34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见附件1)。
(二)组成要求
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设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术水平较高、人才培养质量较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委员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分布和代表性。
(三)工作程序
分委员会委员换届名单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各单位填写《兰州大学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换届推荐名单》(附件2),于4月15日前将纸质版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贵勤楼A301室),电子版发至xwb@lzu.edu.cn。
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换届结果批准前,第十三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继续履行职责。
二、学位授予点负责人换届
(一)换届范围
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和博士学位授权交叉二级学科。
(二)基本条件及工作要求
(1)学位授予点负责人应作风正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
(2)学位授予点负责人应是此次换届后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博士学位授予点的负责人应为该学位授予点在岗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授予点负责人应为该学位授予点在岗硕士生导师。
(3)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授予点,只需推荐博士学位授予点负责人,其管理职责覆盖相应硕士学位授予层次。
(4)同一学位授予点在多单位开展人才培养的,其负责人由该学位授予点的主责单位推荐。
(三)工作程序
学位授予点负责人须经充分酝酿,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填写《兰州大学学位授予点负责人汇总表》(附件3),于4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学位点建设与质量监督办公室(贵勤楼A303室),电子版发xwxk@lzu.edu.cn。
在学校对学位授予点负责人换届结果批复前,原负责人须继续履行职责。
三、联系方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联系人:安然,电话:8911177
学位授予点负责人换届联系人:景阳,电话:8914060
研究生院
2026年3月10日